來源:發(fā)布時間:2017-11-20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收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結合深圳市實踐,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對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且納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進行的收購活動,土地出讓合同中已經明確收購價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購計劃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購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為收購主體,分別負責本級保障性住房的收購,簽訂保障性住房收購合同,委托市(區(qū))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收購價格進行測算。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收購合同的,應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收購范圍包括保障性住房專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對應的共有部分和產權歸小區(qū)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設施設備。
宗地內屬于供社區(qū)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務室、幼兒園、中小學、市政道路等公共設施、交通設施不納入保障性住房收購范圍。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收購計劃經審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社會投資主體在收購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且基坑支護工程完工后,根據本規(guī)程測算收購價格,并報收購主體審核。
收購主體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收購項目進行價格測算,審核確定收購價格后,簽訂保障性住房收購合同。
第六條 在洽談收購前已經確定為安居型商品房的,參照《安居型商品房定價實施細則》測算收購價格;在洽談收購時或者后期確定為安居型商品房性質的,其收購價格按照本規(guī)程進行測算,如已繳納地價則應當把實際繳納的地價計算至收購價格。
第七條 收購價格的測算時點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的時間為準。其收購價格由下列內容組成:
?。ㄒ唬┙ㄔO成本。指項目投資建設所發(fā)生的客觀平均成本,測算方式依據本規(guī)程第八條執(zhí)行。
?。ǘ┖侠砝麧?。按基本建設費與管理費之和的3%計取。
(三)戶內裝飾裝修造價。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市(區(qū))造價管理機構按實際裝飾裝修配置審核戶內裝飾裝修造價,裝飾裝修造價以審核的結論為準。
?。ㄋ模┦召忞p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收購價格不得包括下列費用:
?。ㄒ唬╅_發(fā)經營單位自用的辦公用房、營業(yè)用房等各種費用。
(二)企業(yè)的贊助、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各種與開發(fā)經營無關的費用。
?。ㄈ└鞣N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四)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建設成本的測算對象包括:
?。ㄒ唬┲黧w部分及其附屬。包括保障性住房主體部分以及為使主體功能得以正常發(fā)揮所必須的附屬及配套設施,如主體土建(含基坑、樁基)工程、水暖電氣消防等安裝工程及設備、附屬工程等。
?。ǘ┑叵率?。指地下室建筑及其安裝部分、人防工程、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及其應當分攤的土方及樁基工程。
?。ㄈ┗A設施及公共配套部分。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小區(qū)用地規(guī)劃紅線以內的道路、圍墻、供水、供電(含一戶一表)、供氣、有線電視、電信、郵政報箱、路燈、防盜、綠化、園林建筑、環(huán)衛(wèi)、排污、排水、消防設施等;公共配套部分包括小區(qū)居民共同使用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建后產權歸全體業(yè)主共有的附屬及配套設施。
第九條 建設成本所包含內容(建設成本是各項費用之和,各項費用計算原則在附件中說明):
?。ㄒ唬┗窘ㄔO費用。包括建設前期工程費及勘察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及設備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及工程建設其他支出等費用。
?。ǘ┕芾碣M。指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發(fā)生的管理性開支。
?。ㄈ┓ǘㄒ?guī)費。包括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竣工測繪費用等規(guī)費。
(四)資金成本。指社會投資主體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fā)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或者自籌資金的貨幣時間價值。資金成本的計算時間為項目開發(fā)期,如在約定交付日前提前支付的資金需扣減相應的貨幣時間價值。但社會投資主體與住房保障部門在簽訂收購合同中約定不計資金成本的除外。
?。ㄎ澹┓ǘǘ惤?。包括營業(yè)稅、城建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及印花稅等國家規(guī)定的稅費。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ㄒ唬╉椖扛艣r。包括土地來源、建設規(guī)模、項目建設工期、建設內容及標準。
(二)項目收購。包括收購范圍、收購價款、收購款支付、收款賬戶。
?。ㄈ╉椖恳平慌c保修。包括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時間、移交驗收、移交手續(xù)、保修責任、保修程序等。
?。ㄋ模┊a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相關稅費承擔主體等。
?。ㄎ澹┻`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收購款項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ㄒ唬┥鐣顿Y主體利用自有用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收購款項按照下列步驟支付:
1.項目收購范圍住宅工程進度達到±0.00后且已簽訂收購合同的,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20%的標準支付;
2.項目收購范圍住宅的全部主體封頂(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蓋章確認)后,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45%的標準支付;
3.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回執(zhí)后,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80%的標準支付;
4.項目移交且產權證辦理至住房保障部門后,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95%的標準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支付。
其中,當收購項目未含裝修費用或裝修費用未確定時,按照上述條款計算支付;當項目裝修費用已確定時,需將裝修費用計入收購總價后,再進行計算支付。
?。ǘ┏鞘懈赂脑旎蛏唐贩看钆浣ㄔO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收購款項在移交且產權轉移登記至住房保障部門后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95%的標準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支付;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的,收購款項支付參照本條第(一)款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規(guī)程實施前,已簽訂收購合同或有批復意見的收購項目,按照收購合同條款或批復意見繼續(xù)履行;未簽訂收購合同或無批復意見的收購項目,參照本規(guī)程確定。
第十三條 本規(guī)程附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購價格測算指引》與本規(guī)程同時頒布實施,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變動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結合市場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規(guī)程附件所列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本規(guī)程及附件對法定規(guī)費、法定稅金的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為準。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之外的保障性住房收購價格,可以參照本規(guī)程進行測算和審核。
第十四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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